魏四虎回到汝阳的军营后,就开始处理俘虏。首先是对俘虏的审讯,再此基础上形成文案。目的就是取得他们的犯罪证据,必要时还要传唤证人。另外就是搞清楚还有那些漏网之人,有没有官员牵连其中充当保护伞的角色。
经过审讯,汝阳县知县确实牵连在其中,甚至是同案犯。于家作恶不少事情是要通过官府的,也有不少受害人到县衙门告状。知县枉法包庇于家,自然也会得到好处。去年的官府剿匪中,他首先就向于家通报了消息,导致绝大部分土匪脱逃。在审讯中也取得了一些剿匪的官军杀良冒功的证据,这些也都记录在案。杀良冒功的行为过于丑恶,魏四虎愤愤不平,这种证据必须要整扎实,即便官府包庇,将来也要寻找机会为黎民百姓报仇。
本来这些人犯的罪行和牵连到的官员,应该交给按察使司处理,但是,整个剿匪的事宜的安排、联系都是对巡抚衙门的,朱家并没有与按察使司发生关系。所以,这些文案将上报到省巡抚衙门,后续的事情如何处理,特别是涉案的官员、军官如何处理,朱家就暂时不管了。
按照朱万化定下的原则,审讯完毕之后,于家的主要犯罪人犯和土匪头子必须杀掉,不能交给官府,以避免有徇私枉法的官员放他们一条生路。士绅阶层中不少人能量很大,不得不防。次要的人犯可以交给官府处理,无罪之人(主要是罪犯的家属),应该释放,有的还可以充作移民。
于家的浮财和匪巢中的缴获,全部充作军费。于家的房地产,就是那些房契、地契也全部交巡抚衙门处理。这种牵扯到私有财产的处置,朱家不想插手,毕竟河南的政权不再朱家手中。
经过十几天,这些事情处理完毕之后,魏四虎派出一个排的士兵,护送600多人的移民到黄河岸边建立移民营地。另派出辎重排把主要的缴获物资运往南阳农牧场。然后把部队按排为基本单位,在汝州境内分散开来,按照官府提供的线索,剿灭小股土匪山贼。原因是水库的勘测建设即将展开,要保证这一带的安全。同时通知修建水库的顾问组可以开始工作了。
......
帮助汝州修水库的五个人,也可以叫顾问组吧,蒋连山是他们的领头人。蒋连山是到南阳寻找考察镍矿的第一批人员,并且是负责人,此后,南阳的镍矿场一直是他在负责,同时兼管南阳农牧场的技术方面的工作,水房也归他管。这次协助汝州修建水库派出的顾问组需要一个领头人,于是朱长泰就指派了蒋连山。
由于拟定修建水库的地区正好位于鞋底光匪巢十八盘附近,另外,他们也有一些准备工作要做,所以只能先到汝州府城住下。因为他们需要在汝州府城工作几个月,所以知府阎伯之也为他们安排了一个院子,作为他们生活办公的场所。经过几日的准备,他们也做好了初步的工作计划,并誊写一份呈报给知府大人。阎知府头一次接触这种股份制的工程组织方式,对于他们的计划不甚明白,因此就在府衙召见了蒋连山。
阎知府要求他仔细的讲解一下,于是蒋连山就开始恭恭敬敬的禀报:
“阎大人,从工程责任人上看要分为两个阶段。现在我们的工作就属于第一个阶段,就是工程的责任人是知府衙门。由府衙指令我们组成工程的勘探、规划,进而做出工程的初步设计和工程的概略预算。这段期间所花费的费用要记到知府衙门的头上,待水房成立之后转到水房的账上。然后由府衙出面根据工程的初步文案募集资金,到资金募集完成之时,就出现了一群股东,可以称作股东会。到此为止就进入了第二个阶段,工程的责任人就是股东会了。由于水利的公众性质,关系到汝州府的民生,所以知府衙门同样有权管理和过问。这就是在府衙监督下的股东会的责任制,到那时,我们这几个人就归股东会管了。”
这个解释倒是容易听明白,阎知府说:“就是说,从动工建设开始,就有了一个像南阳的水房那样的机构。从钱财上把工程就管起来了。”
“知府大人,您说的对。我们暂时把管理水库工程的叫做水房,这个水房是股东会任命的。水房有掌柜,有账房,按照当时的工作,还要下设一些部门,进行管理。它的经济账目就开始建立了。它就像一个商铺或者作坊,赚了钱股东分配,赔了钱股东要掏腰包。”
阎伯之说:“我懂了。股东有责任,所以赚了钱就大家分,赔了钱大家赔。那么我知府衙门也有管理之责,赚了钱也应该有一份啊!你们南阳水房是怎么做的?”
这个阎伯之聪明透顶,特别是在钱财上,那是无师自通啊!
“回阎大人的话,水利是为农田利用的,因此它的结算也是按照夏收、秋收的日期,正好就是缴纳赋税的时间。南阳水房结算之后,先要按照土地税零二成对盈利部分纳税。”
注:朱家控制的地区如台湾、辽宁土地税、商业税都是零五成(百分之五)。大明的土地税是零二成,但是实际上还达不到零二成。
这章没有结束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!